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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于:2013/5/2 10:06:46 点击量:


发展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激励思考

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入指定设备,并出租给其使用,定期收取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选择退回、续租或者以象征性的价款购买租进设备的一种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兼有买卖、信贷和租赁的功能,通过“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其独特的作用和竞争优势日益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在促进一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租赁交易额、租赁市场渗透率及其对GDP的贡献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球2003年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我国的租赁额只有22亿美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提供的资料,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率)基本保持在15%~20%之间,而我国仅为1.5%左右;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2003年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已超过30%,而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仅有万分之三。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租赁业的发展还较落后,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扶持。一般认为,法律、财税、会计及监管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笔者拟就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进行探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国外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支持
  融资租赁既涉及投资行为,又涉及融资行为。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的影响,需要将租赁双方的成本收益纳入考虑。西方国家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工具(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税前支出扣除等),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税收举措。
  (一)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的制度安排
  世界上租赁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投资抵免”的税收制度。为了鼓励投资,1962年美国的税法首次提出“投资税收抵免”,规定在设备投资的当年,投资者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直接扣除投资额一定百分比的税收,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一部分支出。之后,美国还提高了抵免比例,扩大了优惠范围。美国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融资租赁,但这一税收抵免制度也适用于融资租赁。英国也从1970年开始实施“第一年减税”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并根据形势调节投资减税率。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有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出租人可以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将这一优惠转移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享有。日本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机电复合”减税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置并出租设备,可在第一年度把所有收入的30%作为特别折旧费或扣除7%的应纳税额。
  (二)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有效措施之一,很多国家都对融资租赁设备制定了加速折旧的鼓励制度。《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投资设备按照折旧年限与租赁年限两者孰低的原则计提折旧,而通常情况下,租赁年限低于折旧年限。如美国税法规定,融资租赁的期限比法定折旧年限短10%~25%,并允许在租期内足额折旧;日本税法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在加速折旧中,虽然提取的折旧总额没变,但法定折旧可以提前完成,使企业实现延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好处,从而降低设备更新损失以及通胀风险。目前大部分国家是由出租人提取折旧,并通过租金的增减转移,使租赁双方都能获得利益。加速折旧制度充分发挥了融资租赁在促进设备投资方面的功能,大大促进了租赁业的发展。
  (三)租金税前扣除政策
  许多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取“真实租赁”(True Lease)的承租人,可以把租赁总成本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在日本,承租人可把租赁合同中一定金额(一般为合同额的60%)的7%用来扣除税款,也即获得整个租金4.2%的税收减免。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年限短,这一制度可以使承租人获得类似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鼓励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设备的方式。
  (四)准备金及亏损处理政策
  从财务审慎原则出发,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允许出租人根据应收租金的拖欠情况,提取足额的呆账准备金,及时核销坏账损失,且不同程度地对准备金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规定出租人可以自定呆账准备金比率并自主提取,虽然准备金提取时不免税,但一旦发生损失,损失的部分就可以免税;日本政府规定,当债务人(承租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出租人)无法回收资金时,其债权额作为呆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计入呆账发生日的年度损失额中。
  (五)杠杆租赁的税收优惠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杠杆租赁的出租人在购买设备时仅需用自有资金支付设备款的一小部分,其余款项通过将要出租的设备作为抵押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并支付,然后用该项设备的租金来偿还贷款。可见,利用贷款购买设备对出租人有杠杆作用的好处,使出租人获得租赁收入超过贷款成本的那部分收益。美国税法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出租人可相对减少所得税的支出。出租人进而通过降低租金的形式使承租人也分享到该优惠。
    二、我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投资税收抵免不够明确
  各国实践表明,投资税收抵免具有降租节税的作用,能够有效刺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虽然也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有利于鼓励企业对设备的投资,但没有明确指出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更没有明确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甚至还有限制性规定:如果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这其实是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利用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设备折旧政策不够灵活
  加速折旧是许多国家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之一,我国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但该通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被排除在外,对大量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机器设备并没有适用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文中,也没有明确指出这种加速折旧是否适用于融资租赁业。
  (三)租赁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不够完善
  融资租赁业面临的风险较大,一旦承租企业停产、破产,就会形成呆账、坏账。我国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规定,出租人按应收款项纳税,若承租人未按时付租,那么出租人即使收不到租金也要按时缴纳税款;若这部分租金日后成为呆账,出租人除了要承担本金以及利润的损失之外,还要承担税金的支付义务。提取呆账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出租人这方面的风险。我国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当前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仅为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并且缺少租赁坏账损失科目,不利于出租人的风险防范。
  (四)税收政策不统一
  在我国,不同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承担的税负不同。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存在歧视性,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内的税收负担不统一,有失公平,不利于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另外,内外资租赁企业也存在差别,外资和中外合资租赁企业享受到超国民待遇,内资租赁企业较少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五)折旧由承租人提取,租金未在税前扣除
  在国外,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投资者,从而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而承租人也可以把租金当作费用扣除。但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可见,我国融资租赁的设备折旧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并做税前扣除,但租金支出未能享受税前扣除。承租人提取折旧的做法固然有利于企业更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而非购买方式进行设备更新,但从出租人角度看,其作为租赁资产所有者却没能享受折旧扣除的减税效果,导致投资以及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受到抑制,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融资租赁购置设备可以享有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其实就是设备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设备购买和投资的主体,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可以享受所购设备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以刺激出租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和承租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并进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另外,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需要,对不同的租赁设备实行不同的税收减免率,以实现政策导向作用,强化政策效果。
  (二)实行更加灵活的折旧政策,在融资租赁中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具有刺激投资的效应,我国应将加速折旧政策放宽到非国有、非集体企业,减少歧视性;同时放宽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要求,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机器设备均纳入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将目前采用的审核或报批的方法改为备案制,允许企业按照有关折旧规定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从而鼓励企业投资及设备更新。
  (三)建立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融资租赁呆账准备金提取标准
  融资租赁面临的风险较高,允许融资租赁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呆账准备金有利于其审慎经营和抵御风险。当前我国规定的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单一而且偏低,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的防范。笔者建议借鉴银行的做法,按照不同层次计提风险准备金,如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按照3%提取,逾期在2年以内的按照5%~10%提取,超过2年或者虽未达到规定年限但已停产、停建的项目则按更高的比率提取。同时应设置呆坏账损失科目,以便利税务处理。
  (四)统一融资租赁税收规定
  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统一了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当时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但对不是由这些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则有不同的规定。此外,在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安排上也存在歧视。为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以现有外资和合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为标准,统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所有企业的税收规定。
  (五)调整我国融资租赁设备折旧扣除税收政策的适用主体
  目前我国对租赁业务所得税扣除的规定采取与会计准则相近的标准,即由承租人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金不能当作费用扣除。但很多国家为了鼓励生产设备的使用和融资,均采用“出租人享受加速折旧、承租人租金作为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的双赢做法,促进租赁业的发展。从税收政策的刺激效果看,我国应转由出租人计提折旧,发挥其对出租人的税收激励,同时,允许租金费用的扣除,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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